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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_凯发官网入口,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官网入口 我今天主要分享四类刑民交叉案件,每个类型重点立足某个点展开。第一类是线下交易USDT类,这一部分主要想跟大家分享一下常见的USDT模式,特别是线下交易模式。第二类是矿机和矿场投资类,这类是涉虚拟货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交易类型,这部分我主㊣要跟大家分享的是这类案件的办案思路。第三类是帮信和掩隐案件中㊣损害赔偿类案件,这部分主要讲下币商为什么会构成帮信和掩隐,交易模式是怎样的,以及除了刑事追查是否还有其他办案思路。第四类是✅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思考。这一部分主要分享的是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如果判决了,后期如何执行。 首先是线下交易USDT常见纠纷类型。常见的U㊣SDT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形式,场内通常是通过交易所双方注册账号,一个挂㊣卖单,一个挂买单,双方成交后,交易所负责冻结一方的币,另一方向对方转款,上传转款后,交易✅✅所再将冻结的币转给买方。 场外交易则形式多样,比如说我和你之间有微信,你想要一笔USDT,商量好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或者银行卡转✅账给我后,我再给你的钱包地址转对应的USDT。还有一种场外交㊣易是线下的交易模式,在线上谈好交易的价格和交易的USDT数量,线下约一个✅地方,见面后,一方出示钱包地址,可以是码,也可以是一串数字,对方转USDT后,再交付现金或者转账给对方,完成交易。 通常线下交易✅✅的纠纷会非常多,据我们㊣了解,可能在每个地方都会有一个专门针对于线下交易USDT的灰吃灰团伙。他们是以经营为目的,引诱OTC商家或是USDT要换成现金的人进行线下交易,在线下的交易的时候,他们以各种方式把你的币给吃掉,然后拒绝给你现金。这种产品的模式下,收币方谎称自己没有收到币,这种基本上他会向你出一个钱包的码,让你转1万USDT,你转好后,他说对✅不起,我没有收到;或者他谎称是帮朋友买的,然后他给你一个钱包地址,你按照钱包地址转过去,他说我跟我朋友确认一下,但他没有收到,所以他不能向你付钱,这是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人到了现场以后说,你先付钱,我再给你转币,这个时候他们俩只能坐在一个车上,结果㊣车门开了,三五个大汉来强制你把币转走,然后✅拒绝付款。 还有第三种更㊣夸张的是付款之后强行把钱抢走。基本上在一辆车里,你们俩银货两清,你拿着卖币的现金刚想走,他离开㊣✅㊣车了,突然车门被拉开,两个大汉把钱搂走。虽然很离谱,但这种情况非常多,我们团队平均每个月都会接受类似案件的咨询。 常见的受害人肯定就是卖㊣币的,常见的把戏无外乎也就三种,其中第一种把✅戏居多,一般来讲,出示钱包地址付完以后,对方否认自己收到,这种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情形。对于不同的场景,我们分别㊣可以以民事和刑事去评价。 第二种确认后拒绝付款可能涉嫌抢劫,抢劫的对象✅是USDT,构成民事侵权,可以主张起诉USDT等要求其赔偿。 第三种是最极端的,就是付款完以后再强夺款项,涉嫌抢劫,抢劫的财物对象是法币,也就是㊣人民币,民事层面构成侵权,可以诉诸法律。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报案不成功的情况,相关机关认为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遭受的损失应当风险㊣自担,也就回到刚刚刘磊律师一直讲的逻辑,就是大杂烩一锅烩,因为交易不支持,所以你所有的损失,我不予法律评价,不立案不处理。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受到法律保护。有两个判例与这一说法基本上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在线下交易过程中遇到以上情况,涉及盗窃抢劫的,USDT可以作为财物被刑事法律所评价。 下面是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比特币、USDT等代表✅性㊣货㊣币如何执行,执行时如何折价赔偿?首先是涉虚拟币民事案件能不能诉,诉了以后法院会不会支持,不同的法院✅不太一样。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案㊣件能不能赢,第二个是案件能不能㊣执行的问题。从能赢㊣的角度来讲,我刚刚也是讲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公告》,提到了虚拟货币的相关的风险,但没有否认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可以得到判决和支持。 接下来是到了执行阶段应该怎么解决呢?我转给你了5万USDT,线下交易,但你没给我打钱,然后我起诉你返还了5万USDT,法院支持。但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因为众所周知虚拟货币跟我们传统的财物不一样,扣现金、股票,处置房产、车辆等,我们的法律可以执㊣行。但是虚拟货币存放在㊣钱包地址中,这个钱包地址只有你的代替词作为密码可以打开它,甚至这个钱包的服务商也没有权限打开,且服务商也都不在国内。 如果虚拟货币存放在交易所中,交易㊣所也不设在国内,与大陆法院没有很好协同的执行关系,胜诉后返还的㊣对象是USDT,法院没法直接扣押USDT,也不知道USDT放在哪个位置。即便知道了也没有司法协助能力。这是涉币的民事案件中,律师最苦恼的一个点。 上海法院的观点是认为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接下来我要分享的是矿机矿场投资类的纠纷,矿机矿场投资类的纠纷,也是我们与虚拟货币投资领域的客户在接触过程中参与过的。虚拟货币领域有一个非常时髦的名词——挖矿,不敢想象在国家层面的这个文件里,居然有挖矿这样通俗的表达,没有其他更生动的词语更能阐释其表达的意思了。 那么什么叫挖矿呢?其实熟悉区块链的人员都知道,虚拟货币的区块链原理是分布式记账,第一类虚拟货币是比特币,比特币是通过一种叫做“挖矿”的过程产生的。比特币的挖矿是使用计算机✅复杂的算法来验证并处理交易。一旦一个计算机运行了算法进行验证并处理某个区块的交易,它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以作为奖励。所以也就是说,通俗的挖矿,就是你搞一大堆的算力去运行某一个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根据随机或干预原则会奖励相应的待遇。 常见的挖矿挖废物的比较多,挖矿的主要的成本来源于两个。比特币的挖矿需要消耗大量电力,而且会不断消耗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假定我们这里面是矿场,有一堆的主机在不同的阶段运算,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很耗电。常见的矿场都分布在我国电费比较便宜的地方,比如说新疆、青海和水电比较丰富的广西。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是我投资矿产的时候,可能看不到我真正买的矿机在哪里,这个时候有一个人说,那我这边可以上多少算力设备,放在某某水电厂,或某某火电厂附近㊣进行运作,你要不要投资启动,要不要㊣买一部分,我也投资一部分。这里面常见的是,我购买了相应的矿机以后,基本上不是在我家,而且还㊣是交付在甲方这边存储和运算,所以这类纠纷就会比较常见。常见的原因是,基本上乙方都很难达到甲方曾经许诺的,挖到某㊣某虚拟货币多少枚,虚拟货币将㊣来怎样的市场价值,所以就会产生争议。这类案件,基本上大家都会签一个服务器的销售合同和服务器的托管运营合同,销售合同是你买这些计算机,托管运营合同就是你把矿机放在我的矿上,我帮你挖某某矿。 产生纠纷以后,从投㊣资方的角度来讲,他希望能把他的投资款✅取回。这类案件办理的核心关联就是主张这类㊣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也很简单,主张返还就可以了。从甲方的角度来讲,要返还乙方给你的所有的法币。从乙方的㊣角度,如果矿✅机在你手里,你要把矿机还回去。 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中的某个涉虚拟币的案例,其逻辑是申请人在明知挖矿和社会危险性及相应部门已经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矿机形成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我们民法中的节约能源和绿色环保的逻辑。我们办理的其中一个杭州仲裁委仲裁的案子就是这样,主张矿机和服务合同都无效,最终取得所有设备、合租团和运营服务。我们基本上每月也会接受次一两个这种案件的咨询,存量业务应该也还不少。 第三类是虚拟货币财产损害类的纠纷。这类案件比较少见,但因为这类案件特别有趣,所以还是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件发生在陕西白河县,案情比较简单。假定我是受害人,跟当地的领导关系比较好,然后某一天在微信上,有一个人冒充当地领导跟我沟通,说需要用钱,赶紧打28万给他,就打到某㊣账户上。我想着领导如此器重我,也不敢打电话去核实,何况领导说还在开会,那我就按照领导的指示把钱转了。 比如我把钱打给了胡律师,当然胡律师肯定不是背后主谋,他只是卡被别人用了而已,胡律师收到钱拿给了刘律师,刘律师收到钱拿给了郑律师,郑律师收到钱,从龚律师手里买了一笔USDT,龚律师是本案被告。事后几天,我遇到了这个领导,问他前两天用钱你收到了㊣吧,领导说,什么钱没收到。于是我报案了,以电诈起诉了,把胡律师、刘律师、郑律㊣师和龚律师全作为犯罪嫌疑人。龚律师因为是买卖USDT,所以钱收到了龚律师的名下,最终龚律师以帮信罪被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在海外抓不了。 龚律师认识领导人,就找到公安问,他的钱该怎么办。公安说,反正这个案子办㊣不下去了,因为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你要不把律师给起诉了。龚律师还真把律师给起诉了,不仅起✅诉了,法院还真给㊣立案,不仅立案,法院还真给判了。法院的说法是,龚律师财产已受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追回,以民事诉讼的程序追回并无不当。案涉款项系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但龚律师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投资行为系违法行为,因鉴定无效,龚律师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为之,其行为侵犯了律师㊣的财产权,所以这㊣个28万要判回给这个律师。 我们接受这个案件当事人委托以后,匪夷所思。法院的逻辑是虚拟货币交易不合法,所以基于虚拟货币交易取得了款项,法院当然不保护。既然还有受害人上门,那就返还给受害人。 第一个是错误的认定被诈资金无法通过刑事追究。因为这个刑事案件正在办理活动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也没有判,犯罪嫌疑人更没有进行退赔。如果犯罪嫌疑人退赔,或者进行刑事执行途径都没有执行到,那你的损失才是发生。 第二个观点是遗漏查明BCD三人有无退赃或被追缴,就是胡律㊣师、刘律师、郑律师有没有向被害人进行退赔。为什么讲这个,其实还是刚刚我反复强调的,在虚拟㊣货币的案件中,不管法律的规定如何或者办案机关如何去看,刑事案件要看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民事案件要讲请求权基础。这个案件当时立的是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龚律师的行为会不会对E律师的财产产生损害。第一无侵权行为。龚律师的款项是来自于和郑律师的交易,不是直接从我这里片出来的。第二无因果关系。假如龚律师没有卖给郑律师USDT,郑律师把钱转给龚律师,我还是被骗了,也就是龚律师行为和我的被骗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有没有他我的钱都已经被骗了。 第四是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未受到法律禁止,属于正常交易。龚律师和郑律师之间属于安全的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假定他不在这个犯罪行为中出现,那么他们俩✅一对一的交易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是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应该终止一审案件的审理,最终还是要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结结果为主。即便认定了龚律师的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损害结果到底是多少,是不是就是转出的全部28万,肯定要以刑事案件办理结束,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到案被执行以后,28万还没有被填补,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提出以下上诉意见后,经过法院释明后,被害人撤诉。 今天的第四部分是虚拟货币执行类案件的办理思路。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最核心的就是执行问题。不管基础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不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USDT的理由是什么,都要落脚于USDT最终如何执行的问题。我们不讨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对方主动配合虚拟币交易平台排行、主动还出的情况。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法院无法发现他的钱包地址,也无法协同交易所对他进行执行工作,那这个事情应该怎么解决呢? 首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以后,我们需要提起另行起诉,另行起诉是以财产损害责任赔偿为由,请求判定被侵权人进行折价赔偿。这里就不得不考虑另案起诉无法回避的两个问题,一是构不构成重复起诉。在原有的案件中,已经起诉侵权人返还相应的虚拟货币,法院已经判决并生效执行了,就相同的事情再次起诉有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我们认为任务不构成重复起诉。关于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举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比如刘律师将他新买的“遥遥领先”存放在我这里,十天以后,他要取回的时候,我拒绝还给他。这个“遥遥领先”还是限定签㊣名版,对刘律师来说很有价值。所以刘律师起诉我返还原物,法院判决了我还给刘律师“遥遥领先”。但是到了执㊣行㊣阶✅段,我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这个时候,刘律师可以提起折价✅赔偿。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返还原物,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原物若不能返还的,主张折价赔偿。所以这是另案起诉的逻辑。 当然也有相应的法㊣律关系配合。折价赔偿时折价的方式到底是什么。大家可以看下这是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中折价的方式是以损害债权为例,以实施侵权时财产价值确认原告损失的范围较✅为合适,可以根据当时的交易所数据显示可以得出实施侵权时的USDT价值多少,确定进行折价赔偿的价格。 这里面有别于一般实施侵权行为。不要说虚拟货币了,股票的价值是波动的,确定实施侵权行为时,直接影响折价赔偿时,最终换成了法定金额的多少。我举证一个逻辑,假定我借给你100亿以太坊,我借给你的时候是2万块钱一枚,我起诉你的时候是3万块钱一枚,执行的时候是4万块钱一枚,这是上升的逻辑,当然还有下降的逻辑。法院折价赔偿的时✅候,要确定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交易价格到底是什么。 我们有这样一个思考,认定㊣侵权行为时,如果出现借币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约定了返还币的期限的时候,应当以期限届满,被告拒绝返还之日止。如果未约定返还期限的,以请求返还之日止。如果没有起诉返还,禁止✅起诉的,应该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逻辑就是你应还未还之日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之日。 如果是其他交易时,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交付之日、要求返还之日、判决返还之日和执行终本之日。这里还有这样一个争议,我们认为简单来讲,应该以返还义务发生这一天,作为侵权行为的这一天,以这一天的市场价格进行确认返还的金额。我今天分享的就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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