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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_凯发官网入口,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官网入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数字产品不断涌现,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速且新颖、诱惑力大,但虚拟货币缺乏监管,价格波动大,投机炒作盛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近日,泰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以“USDT币”作为理财对象的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案由,原告江某主张双方之间系保证合同纠纷,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江某直接向他人购买U币,或由林某收取江某的投资款项用于购买U币,之后江某将其持有的U币打入林某指示的网络平台,由林某✅向江某汇报网络平台U币进展等情况,故双方之间成立关于虚拟货币即U币投资项目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互通吗,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因此,根据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江某委托林某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有违金融管制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江某与林某之间就案涉虚拟货币即U币的委托交易、管理㊣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并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江某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似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与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此我们提醒社会公众,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投资理财要选择正规的渠道和平台,切莫贪图所谓的高额回报,相信“天上掉馅饼”,自觉“稳赚不赔、一本万利”高收益的诱惑国内最强虚拟货币平台,避免自身财产受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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