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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_凯发官网入口,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凯发官网入口 “滥用职权公然对抗否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委’文件规定,捏造法律规范编造指导案例误导地方法院审判,为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备书’、充当保护伞,危害国家安全、破坏金融秩序,恳请最高法院张军院长进行查处。” 近日,新浪微㊣博用户“@谁在为虚拟货币充当保护伞- ”发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进行实✅名举报。 据举报称,近年来,虚拟货币已成为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犯罪工具,危害国家安全、破坏金融秩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人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然而,由最高㊣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编写、于2024年4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69号]指导案例,竟然公开对抗、否定“十部委”规定,公然为虚拟货币定价,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支持虚拟货币违法交㊣易。 第1569号案例,是一起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甲、刘某某将被害人崔某强行带至丰台区白盆窑附近一树林,持刀威胁、捆绑殴打强迫崔某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2.529个后,扫码转入张某甲安排陈某某提供的匿名虚拟钱包。之后陈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比特币转卖变现,获利93.02472万元,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赃。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比特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的金额为被害人崔某遭受损失的93.6万元,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本来,这是一起毫无争议的刑事案件,张某实施抢劫,被害人崔某因张某的抢劫行为遭受了93.6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张某退赔崔某的所有经济损失亦理所当然。但是,最高法院刑三庭付想兵法官偏偏要拿该案小题大做,捏造法律规范、对抗和否定“十部委”规定,用一套荒谬的、自相矛盾的混账逻辑为虚拟货币定价,最终达到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化、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付的目的。 付想✅兵认✅为,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具有刑法财产属性是两个层面,二者没有必然㊣关系。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毫无疑问,虚拟货币不能如同人㊣民币等财产自由流通,交易虚拟货币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相关规定只是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未否认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刑法中财产的特征,即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虚拟货币也称为加密货币,持有者通过密码、秘钥占有、支配、管理虚拟㊣货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买卖、流通和货币兑换,具有移转可能性。虚拟货币的取得需要支付对应的劳动或成本,具有价值:能够交易,具有交易价值;能够兑换现实中的货币(虽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具有使用价值。因此,虚拟货币具有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商品。如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规定,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付想兵认为,虚拟货币不能如同✅人民币等财产自由流通,交易虚拟货币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相关规定只是否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并未否㊣认虚拟✅货币刑法财产属性,所以虚拟货币就具有刑法财产属性。 举报人表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审判,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说相关规定没有否认就是肯定。端坐最高法院高位的付想兵法✅官,竟然搞出如此混账逻辑,真是扯淡至极。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可估价性和可继承性等特点,属于民法范畴,宪法并没有“刑法财产”之说。但是,付想兵不仅违宪创造了“刑法财产”这个名词,而且还编造了“管理可能性”这个财产属性。如果按✅他的逻辑,是不是还存在“民法财产”、“行政财产”之说? 可㊣估价性、可继承性是财产最基本的㊣属性。然而,付想兵为将虚拟货币评价为“财产”,居然将虚拟货币不可估价、不可㊣继承㊣的事㊣实弃之脑后,真可谓煞费苦心。 众所周知,虚拟的东西就是虚拟的,不可能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所取得。但是,付想兵居然违背基本常识,认为虚拟货币可以通过劳动取得。试问抢虚拟货币兼职平台,今后最高法院是不是可以用国外的虚拟货币给付想兵发工资和福利? 为将虚拟货币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付想兵无视2021年9月15日的“十部委”规定,而是引㊣用2021年5月18日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并且,付想兵还硬生生地将该《公告》说成“法律规范”。 何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在我国,法律规范的种类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有的法律规范,均由人大、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制订和颁布。而付想兵居然将由上述三个协会发布的《公告》,说成是“法律规范”,其故㊣意捏造“法律规范”,意欲何为? 其五、付想兵一方面认为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却想方设法用刑法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加以保护。 前述中,付想兵认为✅虚拟货币不能如同人民币等财产自由流通,交易虚拟货币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接下来他又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虚拟货币属于违禁品。 付想㊣兵认为,在财产犯罪中横琴虚拟数字货币平台,涉案财产的价值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不认定虚拟货币价值,以情节定罪处罚面临现实难题。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升档。所以在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中,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无法回避。 根据付想兵的这套逻辑,如果盗窃违禁品,因无法对违禁品进行估价,所以也就无法以盗窃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但在前面的论述✅中,付想兵自己已经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举报人认为,付想兵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虚拟货㊣币定价,进而达到用司法制度保护虚拟货币交易的目的。果然,他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后已经处置的,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责令被告人退赔。折价退赔,这不就等于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吗? 202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第36批之四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办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付想兵却故意违背199号指导性案例,编造指导案例公然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 如今,付想兵滥用职权编造的指导案例,已成功达到指导全国地方法院变相为虚拟货币定价,以刑事司法手段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并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兑付的目的。显然,付想兵编写的㊣指导案例,在公然对抗、否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为虚拟货币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大开绿灯! 举报人怀疑,付想兵本人或许就是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交易者,且与虚拟货币违法犯罪团伙有着一定的勾联,进而为该团伙充当“保护伞”,幕后帮助该团伙以虚拟货币作为“”,将我国㊣大量资金转移出境。 据央广网报道,2023年,延边经侦侦办的49起案件中,就有18起是利用虚拟货币实现跨境支付结算的,单起案件跨境转移的资金就超过人民币10亿元,虚拟货币已成为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犯罪工具。至今,我国被虚拟货币转移出境的资金已不计其数,若不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废止付想兵滥用职权编造的指导案例,后果将不堪设想。 综上,举报人指出,付想兵法官滥用职权编造指导案例指导地方法院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审理,不仅对抗、否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参与制定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而且目前已实质影响到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举报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当务之急,是在尽快公开宣布《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8辑[第1569号]案例作废的同时,调查付想兵法官是否存在参与虚拟货币团伙违法犯罪并充当保护伞、是否又是一个“郑学林”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十部委”《通知》权✅威,保证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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